律师行业过度商业化严重地制约着中国司法的公正,已成为法律人的基本共识。在法律圈里待久了,经常会听到一些有关律师恶行的消息,如敲诈当事人,行贿法官,伪造证据等等。我从不怀疑这类消息的真实性,也能举出一些我所知道的律师们的恶行。但我关心的是:律师是怎样变成一群“惟利是图的人”的?同时,也不同意哪些片面主张通过强化对律师的管理,提高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来解决问题的想法。
中国传统社会无律师,但司法仍然腐败。众所周知,在任何社会里法律都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知识,普通民众很难弄懂,因而,无论是出于制约法官滥用权力的需要,还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制度层面在诉讼环节安排律师参与都是极为必要的。但中国传统社会的统治者却一相情愿地认为,最好的社会是无讼的社会,如孔子所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要想实现社会的无讼,最关键的则是管住哪些盅惑善良的民众打官司,自己从中渔利的势利小人(中国古代称之为讼师)。根据这一逻辑,中国古代的历朝律典中都规定有“包揽词讼”之类的罪名,所谓包揽词讼就是为别人打官司,希望通过严刑重罚彻底铲除为他人打官司之行为。但有需求就会有供给,这一点并不依统治者的意志为转移。因而,中国传统社会里服务于诉讼的讼师依然存在。由于讼师没有合法的身份,只能做一些舞文弄墨和暗地里替人疏通关系等上不了台面的事情,最终成为传统司法制度的破坏力量,助推了司法的腐败,为社会所不齿。
晚清以降,中国在移植西方现代司法制度的同时,也移植了源自于西方的律师制度,希望通过律师对诉讼的参与,真正有效地制约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实现司法的公正。但遗憾的是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整个社会对律师们猜忌依旧,使律师制度在日后的发展中一直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作用未能得到真正的发挥。极端的时候,甚至走向了彻底取消律师制度的怪圈之中。如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哈尔滨解放区政府即彻底取消了律师制度。对此哈尔滨解放区政府说得极为直白:“旧律师多是(特别除外)当事人的剥削者,民主政府的捣蛋者,纷争的制造者,”因此对于旧律师“应与旧司法机构一律宣告其死亡”,即采取彻底废除律师制度的做法。
近代以来,除特殊时期外历届政府把律师都定位为自由职业者,即让律师自己去养活自己,这种定位原本无可厚非。但因为不信任,在一般民众的眼里,律师就是一个替人消灾免祸的职业,不需要任何原则,维护公道是假,骗钱则是真。社会为律师塑造的职业形象基本上都是负面的,无任何尊严可言。而在一些统治者的心理,律师们则又是麻烦的制造者。因而,在制度设计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堵死了律师们上升的一切空间,使之失去了自律的动力。不像其他国家的同行,律师做好了可以自由地转业去从政、做法官或是到大学里教书。与此同时,出于维权的需要,又异想天开地把律师的社会责任感限制在“法律援助”等统治者需要的范围内,对哪些真正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进行无情打击,甚至镇压,如民国时期的大律师施洋、沈钧儒、史良等等就是如此。在这样的社会和制度氛围下,大凡聪明一点的律师都会懂得,最好的选择,当然也是唯一选择就是去挣钱。久而久之,律师的商业化就成了一种必然。而律师行业的过度商业化又必然影响中国司法的公正。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也已经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因而,当我们在指责律师越来越商业化的同时,必须思考清楚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我们是否真的希望律师具有更多的社会责任感?如果是我们的社会和制度使律师们只能去拼命挣钱,等这种现象真的出现,再来指责他们惟利是图,就有点不太厚道了。同样的道理,每当我听到哪些诸如要大力提升律师的社会责任感等说教时,也总是不以为然。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